最近大家都說要民主、要自由......諸如此類。電視新聞已經大篇蝠地報導,每個人心裡有把尺會丈量,自然無須渺小的我說什麼。
況,近來的業務總跟法律交纏不清,欸......
所以,大家來上上法律課。

1.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(信賴保護)
   乃指法律的效力只能適用於公佈施行後所發生的事項,而不能追溯適用於法律實施前所發生之事項。但是,這只是法律適用與解釋的原則,決不是立法原則喔!所以,立法機關基於重大公益之需要,認為有溯及既往之必要時,得以明文訂定之,以改革弊端,這也就是所謂法律不溯及既往之例外
2.後法優於前法原則
   指同一事項,同時有2種不同法律存在,且2法皆屬同一位階時,將後出法律視為國家新的立法意思,推定國家已改變以前的意思,適用新出(後來)的法律。但,還是有例外的,若是發生了「從輕原則」、「舊特別法優於新普通法」時,此項原則則不適用。
3.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
   同一事項於2種不同法律中為相互不同規定之競合,為解決法律併存,應優先適用特別法之規定,若特別法無規定時,則適用普通法,此現象乃是『排斥』,非廢除喔!
4.一事不再理原則
   乃指同一事件,因受實體上之確定判決玵發生時值確定利後,即不得再有所請求或聲明不服,相同機關一不得再受理。
5.一事不二罰原則
   同一主權者對相同違法事件,不得處以2種以上的性質或刑名相同的罰責。

我最近的生活,就是這些原則纏繞,想忘都忘不了,這是好?! 還是壞?!

我不是律師事務所的小妹啦!!!! 嗚嗚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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